包庇罪在什么情況下免于起訴
包庇罪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免于起訴。
包庇罪屬于刑事犯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法律上在什么情況下,屬于知情不報與包庇罪犯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為方式實施,單純不提供證言、沉默不語或者不出庭作證行為,不屬于“做假證明包庇他人”的行為,不成立包庇罪。
知情不報是指知道情況而不報告,特指沒有犯罪的人主動地或被動地對檢察當局隱匿別人的叛逆罪或重罪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與知情不報在形式上頗為相似的窩藏、包庇罪構成犯罪,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兩者主要區別在:
客觀表現形式: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住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知情不報是指明知是逃匿的罪犯而不向司法機關舉報,放任其逍遙法外的行為。
行為方式區別:窩藏、包庇罪是以積極的行為實施犯罪的,而知情不報則是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實施的。
行為的性質及法律后果不同:窩藏、包庇是一種犯罪行為,實施窩藏包庇行為要受到國家司法機關的刑事制裁;知情不報,我國《刑法》沒有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但對于知情不報的行為應予批評教育,不能認定為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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