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偽造證據的概念定義
偽造證據,就是故意制造虛假的證據材料的行為;包括模仿真實證據而制造假證據,或者憑空捏造虛假的證據,以及對真實證據加以變更改造,使其失卻或減弱證明作用的情形。
二、偽造證據的分類
偽造證據既包括偽造刑事證據,也包括偽造民事證據;既可以是偽造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也可以是偽造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三、偽造證據的認定
(一)司法工作人員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又觸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屬牽連犯罪,對之,應當擇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從重處罰。
(二)本罪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而后者為特殊主體,只有刑事訴訟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才能構成其罪。
(2)幫助的對象不同。本罪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中的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也包括民事、經濟、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而后者的當事人,則僅限于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
(3)毀滅、偽造的證據范圍不同。本罪證據既可以是刑事訴訟證據,也可以是民事、經濟及行政訴訟證據;而后者則僅限于刑事訴訟包括附帶民事訴訟的證據。
(4)對情節的要求不同。本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構成要件;而后者則無這一要求。
(5)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既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又可以發生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還可以發生在上述訴訟前;而后者則僅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在刑事訴訟前,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構成犯罪的,仍要以本罪治罪科刑,而不是構成后罪。
(6)所侵犯的客體不盡相同。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也包括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而后者則所侵害的僅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
四、偽造證據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款規定,凡是偽造證據的,無論屬于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第36條規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第68條和第115條均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第4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刑法307條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依據刑法規定,偽造證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如果你還有其他法律疑問,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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