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罪的既遂標準是什么
關于販賣毒品罪的既遂標準,法律是沒有明確規定的,而且這在理論界也是頗有爭議的。具有契約說與交付說兩種觀點:
(1)當販賣毒品的買賣雙方意思達成一致,也即雙方達成買賣契約的,就應當認定為構成既遂。
(2)販賣毒品罪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為既遂,如果行為人沒有實際交付毒品,而僅與他人達成協議,不能認為販賣毒品行為人構成販賣毒品罪的既遂。
不過一般實踐中,對下列情形是以販賣毒品罪的既遂來確定的:
1、實施了購買毒品行為,如果正在進行毒品交易人贓并獲或已經買進了毒品的。
2、對于非以購買方式獲得的毒品予以販賣的,如祖傳、他人贈與的毒品,只要將毒品帶到買方約定的地點開始交易的。
3、對于因販賣毒品被抓獲后在其住所查獲的毒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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