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5)京民總字第476號原告中國**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9號。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何賢。
委托代理人為金波,北京**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為孫偉,北京**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是中國進出口銀行,住所在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77號。
楊*林主任,總裁。委托代理人王梅,北京市王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冉,北京旺美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中國**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因與被告中國進出口銀行擔保合同糾紛,向本院提起訴訟。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中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實業公司與申請人約定“保函受益人、敘利亞紡織工業局、保函開證行、敘利亞商業銀行、反擔保銀行、德國商業銀行”銀行和反擔保銀行進出口銀行應撤銷敘利亞商業銀行1996年10月8日出具的以敘利亞紡織工業局為受益人的保函。”2005年5月8日,法院申請撤銷對中國進出口銀行的訴訟。經審查,法院認為,中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實業公司申請撤回起訴不違法,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準許中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實業公司撤回訴訟。
財產保全費757885元由中國**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承擔(已付)。
案件受理費767385元減半,383692元50美分(已付)由中國**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公司承擔。
結案報告
中國進出口銀行:
中國**工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有限公司與貴行委托的貴行保函訴訟糾紛案已結案。現在我們的代理工作總結如下:
1。接受委托,依法提出復議,請求撤銷(2005)國民保字第322號民事裁定,終止訴前擔保。
自2005年3月6日起,我們收到了法務部的委托意向。由于撤銷裁定、解除印章的緊急情況,我們在沒有您的書面委托和簽訂代理協議的情況下,開始了緊張有效的工作:我們要密切關注標識,準確翻譯有關文件,認真了解情況,全面組織證據,確定辯護理由,提出論證,整合信息源,為機關工作順利發展奠定了更積極、有利的基礎。他根據事實和法律,認真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出應急處理意見,并指出(2005)京民辦字第322號民事裁定停止對外支付的內容缺乏事實依據,應依法予以撤銷。如果不撤銷,勢必對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法院和中國聲譽造成非常嚴重的負面影響。請求立即解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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