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駕公司代駕的責任承擔問題。代駕公司為顧客提供代駕服務,派人代駕,不管與顧客是否簽有書面合同,委托合同關系都已形成,所以應保證顧客行車途中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產生賠償事宜,事故車投有保險的,保險公司應先行賠償。如果事故是由代駕公司的過錯造成的,保險公司可向其追償。如果事故車沒投保,因代駕司機是職務行為,賠償責任由代駕公司承擔。一般情況下,代駕公司與顧客簽有合同,約定一旦出現交通事故后由誰來承擔責任,但這個約定不能對抗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受傷,這個約定對第三人是無效的,肇事車輛的車主應先對第三人進行賠償,然后再根據約定向代駕公司追償。
2、酒店代駕的責任承擔問題。酒店為客人提供酒后代駕服務,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應當認定為餐飲消費服務的延伸服務,是消費行為的延續,是消費者與酒店之間的消費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鑒于此,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則表明酒店沒有盡到自己將消費者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違反了服務合同的約定,如果事故車沒有保險,應當由酒店承擔責任。如果確實因為代駕司機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酒店在向消費者承擔違約責任之后,可以向代駕司機追償。
3、私人代駕的責任承擔問題。私人代駕包括親朋好友無償代駕和其他人受雇有償代駕。如果是有償代駕,那么代駕人與委托人形成了委托合同關系,出了交通事故如果車輛沒有保險,責任應由代駕人承擔。如果親朋好友出于好意無償替喝酒者開車,雙方也形成了委托關系。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據此,如果無償代駕過程中出了交通事故,無償代駕人只有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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