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二奶可以認定為重婚罪嗎
不是重婚罪。重婚罪法律規定必須以夫妻的名義長期、穩定的居住,這里面有經濟上的聯系、生活上的照顧,同時周邊朋友、同事、鄰居誤以為他們是夫妻。這種情況下,才會構成重婚罪。
“包二奶”是婚外情當中相當嚴重的婚外情,網戀、網婚也是,一夜情也是,嫖娼也是,還有與同事不定期的約會、曖昧的情人關系也是。包二奶是長期的、穩定的與婚外人居住在一起,這個是非常嚴重的。
“包二奶”和重婚罪是不同的。有的的說他都有孩子了,還怎么能不算重婚罪呢?即使是二奶都有私生子了,這個也不是重婚罪。因為重婚罪法律規定必須以夫妻的名義長期、穩定的居住,這里面有經濟上的聯系、生活上的照顧,同時周邊朋友、同事、鄰居誤以為他們是夫妻。這種情況下,才會使他這個丈夫構成重婚罪。
那么對于小三兒,這個小三兒也并不是必然插足他人的家庭就構成了重婚罪。如果她是被包的“二奶”或者是“三奶”,法律規定她是明知或者是故意。因為有的是上當受騙的,她是不知道這個男人有家庭的,在主觀上沒有惡意、不知情的情況下,她也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重婚行為是兩個的重合,故行為人先與一方有事實婚姻,在事實上解除了該事實婚姻后,與他人登記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的,不構成重婚罪。二是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結婚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賣后的,上述幾種情況都是受客觀條件或原因所迫,不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重婚行為,行為人沒有主觀罪過,故不應以重婚罪論處。三是已經登記結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離婚的期間,合法的夫妻關系已經或仍然存在,此時一方或雙方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或形成事實婚姻的以重婚罪論處。
重婚罪的量刑,應主要考慮重婚的手段、動機、社會影響和對當事人的影響,同時結合我國的歷史情況。在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應宣告解除其已形成的非法婚姻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司法解釋中,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時間作為認定“事實婚姻”與“關系”的時間界限,只在于解決婚姻家庭民事糾紛中的“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關系”的民事法律問題。
提醒女性朋友,應加強對自己的保護意識以及防范意識,如果感情很好,應先辦理結婚手續,再與對方生活在一起。雖然想讓對方得到應有的懲罰,但也要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否則,對方不構成重婚罪,而雙方只是同居關系。
因此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由于對方有家室,他們以欺騙的方式,讓女性誤認為對方沒有配偶,而與其同居在一起,甚至生了孩子。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要拿出證據證明對方是有配偶的人,這個可以要求民政部門開具證明;另一方面,要證明對方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要靠自己搜集證據,可以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否則,雙方只構成同居關系,而不構成重婚罪,對方也只能受到道義上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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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余娜律師(聯系13282211144),寧波本地人,2011年8月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曾在寧波市**區人民法院和寧波市公安局**分局工作多年,現為浙江共業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業務專攻方向:刑事、民商事(含民間借貸、買賣合同、債權債務、婚姻繼承、交通事故、工傷賠償等多方面的案件)、企業法律顧問。楊余娜律師受過專業性法學專業教育,對所承辦的案件一絲不茍,認真負責。對于刑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利用多年的公安工作經驗和資源,根據不同案件情形針對性提出有利辯護或策略。對于民商事案件,楊余娜律師具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和豐富的法院實踐工作經驗,根據不同案件事實和證據尋找突破點,最大程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楊余娜律師業余研究風水,發現通常來找律師的當事人,均在一定程度上受住宅或辦公樓風水、面相或八字等困擾或影響,可通過一定方式化煞、補喜用神等方式增加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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