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販賣毒品罪是怎樣規定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具體指導:
1.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1)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凡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行為之工的,即以該行為確定罪名。凡實施了其中兩種以上行為的,如運輸、販賣海洛因,則定為運輸、販賣毒品罪,不實行并罰。對同一宗毒品,既制造又走私的則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但不實行并罰;對不同宗毒品分別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的,應對不同行為并列確定罪名,累計計算毒品數量,也不實行數罪并罰。
(2)對被告人一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或者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并已構成犯罪的,不應實行數罪并罰,可綜合考慮毒品的種類、數量及危害,依法處理。
(3)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構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別定罪,實行并罰。
2.以假毒品為對象實施犯罪行為的處理。
(1)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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