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4月3號一早,在黃島區黃河路靠近黃埠嶺路段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輛紅色三輪車將一名中年男子撞倒后,肇事逃逸。民警經過兩天排查,最終鎖定犯罪嫌疑人。
從監控視頻可以看到,肇事三輪車撞人后,沒有任何停留,直接離開現場,不過事發地點地處鬧市,有路過的市民立刻報警。
隨后,民警在醫院找到了傷者王某。王某今年五十歲,被撞時正在馬路上的綠化帶旁工作。現在傷勢較重,全身多處骨折,處于半昏迷狀態,無法正常交流。這給民警破案增加了難度。
民警用了兩天的時間查看沿路監控視頻,最終確定了犯罪嫌疑人薛某某的身份。原來為了躲避民警,薛某某把三輪車上的廣告牌全部拆除。
民警介紹,薛某某今年47歲,是山東高密人。去年來到青島投奔親戚打工。撞倒人后,因為擔心要賠錢,便逃離現場。目前薛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法律解讀】
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這里所說"責任"是指民事責任,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賠償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由于當事人逃逸導致事故現場遭到破壞,使交管部門對事故責任難以認定,首先推定其有過錯,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若其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才可減輕其責任,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舉證責任。
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規定是對交通事故逃逸人員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將被吊銷駕照且終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論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殺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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