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的區別是什么
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的區別具體如下:
1、犯罪主體不同。窩藏、包庇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犯罪的時間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實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逮捕、關押又逃脫之后,而偽證罪的實施則只能是發生在判決之前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階段。
3、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不同。窩藏、包庇罪一般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者幫助其逃匿,而偽證罪則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
4、犯罪對象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對象可以是未經逮捕、判刑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已經判決的犯罪人,而偽證罪的對象則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無罪的人。
5、犯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窩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的目的則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隱若罪證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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