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青島市一家企業在李滄區舉辦的一場招聘會上開出如此奇葩招聘要求,“本崗位只招處女座員工!”這家公司的人力資源總監劉女士表示:他們是一家金融風控的公司,12名風控員中,目前有11人是處女座。“在我們歷年的人力資源統計和年度核算中,公司發現,處女座的員工是把風險控制得最好的。”“當然并不是只要是處女座就會被錄用,還要看這個人是否具備公司要求的基本素質。”
不是只要處女座的就一定錄取,但不是處女座的,概不考慮。看來,在身份歧視、性別歧視、學歷歧視等五花八門的就業歧視行列里,又得添上“星座歧視”一員了。處女座的員工就一定風險把控最好?有何科學依據?恐怕劉女士也說不出個所以然來。該公司12名風控員中,目前有11人是處女座,也不過是偶然、巧合罷了。同一天出生的人肯定都是同一個星座,但性格、做事方法肯定會有差異。所以,不可能僅僅通過星座就能招聘到合適的員工。
法律對就業歧視的規定
無論《勞動法》,還是《就業促進法》,都要求不得施行就業歧視。譬如《就業促進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只是可惜,相關法律都規定得十分籠統,尤其是沒有制定罰則,所以,對濫用用人自主權者,威懾有限。相關部門也因找不到執法“抓手”而無所適從,以致社會上種種就業歧視泛濫成災。這不連“星座歧視”都出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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