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趙-周,男,已成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濮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現押濮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彭*江,**金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趙*利,男,已成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8日被濮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現押濮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孫-玲,**精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侯*德,男,已成年。因涉嫌犯偽證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濮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現住河南省獲嘉縣徐營鎮侯堤村。
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檢察院以濮華區檢刑訴(2009)3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周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趙*利犯包庇罪,被告人侯*德犯偽證罪,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武*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周及其辯護人彭*江,被告人趙*利及其辯護人孫-玲,被告人侯*德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9年6月7日早晨7時15分許,被告人趙-周駕駛被告人趙*利所有的豫G15828號華凌牌半掛貨車沿209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被告人侯*德在車內休息。當行駛至中原油田井下轉盤北側時,與被害人程××駕駛的豫J70257號五菱牌面包車相撞,造成該車駕駛員程××、乘車人周××、李××、張××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趙-周肇事后逃離現場。被告人趙*利以交通肇事者的身份向公安機關投案,同時,侯*德作為證人向公安機關做虛假證明,稱肇事者為趙*利,致使趙*利以交通肇事罪被立案偵查并被采取強制措施。同年9月14日、10月16日,被告人趙-周、侯*德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經濮陽市交巡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趙-周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另查明,就民事賠償事宜,被告人趙*利與四被害人家屬已經濮陽仲裁委員會調解解決,并已履行完畢。
上述事實,被告人趙-周、趙*利、侯*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趙××、趙××、趙××、肖××、趙××等人證言,現場照片,尸體照片,濮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尸體檢驗報告書,濮陽市天豐機動車檢測中心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報告,濮陽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獲嘉縣公安局徐營派出所證明,濮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證明,賠償協議,濮陽仲裁委員會調解書,賠償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周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四人死亡,其行為危害了公路交通運輸安全,已犯有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趙*利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做虛假證明,掩蓋罪行,其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追訴活動,已犯有包庇罪。被告人侯*德在刑事訴訟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隱匿罪證,其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已犯有偽證罪。被告人趙-周、侯*德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減輕和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周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趙*利犯包庇罪、被告人侯*德犯偽證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趙-周的辯護人辯護認為被告人趙-周能投案自首,且認罪態度較好,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趙*利的辯護人辯護認為被告人趙*利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且認罪態度較好,請求對被告人趙*利從輕處罰,經查證屬實,本院予以采納。鑒于三被告人當庭均自愿認罪,態度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周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連帶責任擔保只有名章有效嗎
2020-12-01擔保公司設立規定
2021-01-1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是怎樣
2021-02-26交通事故私了不成只有人證能起訴嗎
2021-03-26根據侵權責任法能否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
2021-01-26合同變更的原因包括什么方面
2020-12-23勞動合同期限怎么填
2021-01-02鋪乳期間可以中止合同嗎
2021-01-20競業限制是否對所有員工都適用
2020-11-10勞動合同和退休返聘合同有什么區別
2020-11-22實習期記滿12分該怎么辦
2021-01-04意外險車禍賠付多少錢
2020-11-15免責條款未說明 保險公司輸官司
2020-11-20汽車改裝線路自燃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嗎
2020-12-05調解可以在保險公司嗎
2020-12-17抵押權人船舶利益保險條款的承保風險及除外
2020-12-09當家庭財產出險后被保險人需要做些什么
2021-03-12保險代理人的資格條件有哪些
2021-01-20投保后需要維護保險標嗎
2021-03-2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