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聚眾斗毆罪定罪量刑規定
聚眾斗毆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聚眾斗毆雙方參與人數均達到三人以上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聚眾斗毆人數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聚眾斗毆二次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即:多次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斗毆的)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眾斗毆屬于多次;聚眾斗毆雙方達到二十人以上的,屬于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
(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聚眾斗毆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眾斗毆人數超過二十人,再每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6)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
(2)聚眾斗毆造成財產損失,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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