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征用管理制度。在戰爭期間,國家和武裝部隊根據需要,對單位和公民個人的房屋、場所、設施、運輸工具、工程機械等實施緊急征用,是補充戰時迅速組建擴建部隊,提高部隊的機動和運輸等后勤保障能力,保證戰爭勝利的必要條件。在現代戰爭中,武裝部隊進行作戰和實施擴編所需要的物資保障能力要求高,世界各國普遍采取征用措施,并對調用征購軍用物資和設施的范圍、對象、時機、權限、懲處等,在法律上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48條規定:“國家根據動員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組織和個人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拒絕征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軍事征用,是指在戰爭或類似戰爭等緊急情況下,出于軍事需要而依法有償使用武裝部隊以外的其他任何單位包括機關、團體、黨派、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的財物及其勞動力,包括房屋、場所、機器、設施、交通工具、糧草、藥品、衣服等一切急需物品以及公民個人的勞動力。一般情況下,由執行作戰任務或者其他類似任務的武裝部隊的指揮人員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亦可決定進行軍事征用。軍事征用屬于有償征用,但這不是說在執行軍事征用的當時就要給予補償。當場無法給予補償的,執行軍事征用的單位應當給被征用人當場開具征用證明,在以后有可能時再行補償。補償的數額則僅限于由于軍事征用造成被征用人的直接經濟損失。所謂拒絕,是指拒不接受軍事征用,既可以是對有關單位的征用通知置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經教育仍不加以改正,又可以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響本罪成立,只是本罪量刑時應當考慮的情節。
(三)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動機不影響定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的界限。
前者是因軍事需要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是通有緊急情況的武裝部隊的指揮人員依法作出的有償使用公民、單位的財物,與后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由軍人擅自進行的搶劫、掠奪戰區無事居民財物的行為有著本質的不同。前者依法作出,后者擅自進行;前者有償使用,后者無償占有;前者出于國家的軍事需要,為了國家的國防利益,后者則是出于個人非法占有的目的,為了滿足私欲;前者包括一切財產,既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后者一般僅限于動產;前者既可在后方,又可在前方,后者則必發生在前方即軍事行動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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