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級基層組織職務犯罪認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下稱《解釋》)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七項行政管理工作時,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能夠成為貪污賄賂罪的犯罪主體。但是《解釋》對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主體的范圍界定,使用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的不確定性表述,給司法實踐中對農村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主體的認定帶來諸多疑難和歧義。
1、村黨支部成員具有職務犯罪的主體資格。首先,現在農村最基本的兩個組織就是村民委員會和村黨支部委員會,而且村民委員會和黨支部委員會的成員間還存在兼職的情況,兩個組織的成員都按月從鎮政府領取一定數額的工資,村集體不給他們發放任何的報酬或工資。雖然一些村基層組織在消失,但是村級黨組織不會消失,它會和村民委員會一起存在于廣大的農村中。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的規定:“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行使職權;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等,村黨支部同村民委員會在農村的作用基本相同。
2、大學生村官具有職務犯罪的主體資格。雖然各地在選聘大學生村官時具體操作方法上有差異,但是各地政府部門在選聘工作中所擔任的角色都是一樣的——即聘任協議中的用人單位。這些大學生村官被選派到任后從事的是協助當地村民選舉的村官進行村務的管理工作,有些大學生村官甚至是直接對村內事務進行管理。與此同時,這些大學生村官直接受政府組織、領導。
3、農村集體經濟合作組織成員不具有職務犯罪主體資格。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該條規定了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設立依據和法律地位。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可以明確村經濟合作社是獨立于村委會的基層組織,由于不具有行政管理工作性質,其成員不具有職務犯罪主體資格。
二、離職村基層組織人員不具備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條件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一條規定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情形,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包括了與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人員(包括近親屬)以及離職國家工作人員兩種身份。本文只需考慮離職的村基層組織人員能否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的問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中的影響力是一種非職權影響力,對直接幫請托人實現不正當利益的國家工作人員而言,不是一種制約性的作用力,是基于從前的職權所形成的影響力。對于離職的村基層組織人員而言,只有在職協助行政管理行為時才具有準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一旦離職,就喪失了協助行政管理行為這一準國家工作人員的條件,也就無法被視為“離職國家工作人員”。如果確實對正在“公務”的曾經下屬或者關系密切的村基層組織人員加以影響,為請托人獲得不當利益而索賄、受賄的,只構成關系密切人員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關于“村級基層組織職務犯罪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所進行的解答,例如哪些成員具有職務犯罪主體資格的知識點等等,經過這三點的解釋,相信大家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可在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行政強制執行中終轉化多長時間
2021-02-18累積記分制度有哪些規定
2020-12-21買賣合同未開具發票能否請求賠償
2021-03-16房產拍賣的條件有哪些
2021-01-18繼子女在什么情況下對繼父母的沒有贍養義務
2021-01-11實習期工資與轉正工資的關系是什么
2021-01-07雇傭關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2020-12-25【法律常識】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員的條件
2021-03-11變更受益人法律有怎樣的規定
2021-01-18出口產品責任險簡介內容是什么
2020-12-17家庭財產保險如何計算賠償
2021-03-04人身保險理賠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2020-11-16被保險人的直接解除權行使條件有哪些
2021-02-27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合同條款
2020-11-11索要嫖資被殺,保險公司該不該賠
2020-11-27海嘯損失可獲得理賠嗎
2021-02-22保險公估人業務有哪些
2020-12-18保險代理人的職責
2021-02-12土地出讓方式流程是怎樣規定的
2021-02-26林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