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代理機構向采購人行賄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政府采購中采購代理機構向采購人行賄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一來源采購的適用條件
1.招標失敗。在采用公開和限制程序情況下沒有合適投標,且原招標合同條款未做重大改變。招標失敗的原因或是無人投標,或是串通投標,或是投標由不符合參加條件的供應商所提出。《協議》和《指令》都有此規定。
2.采購標的來源單一。基于技術、工藝或專利權保護的原因,產品、工程或服務只能由特定的供應商、承包商或服務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選擇或替代。各“規則”都有此規定。
3.緊急采購時效之需要。不可預見事件導致出現異常緊急情況,使公開和限制程序的時間限制難以得到滿足,且出現該緊急事件的情勢也非歸因于簽約機構。各“規則”都有此規定。
4.附加合同。如《指令》規定,就供應合同而言,在原供應商替換或擴充供應品的情況下,更換供應商會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難。但此類合同的期限不能超過三年。就工程合同而言,現存合同的完成需要未預料到的額外工程,該額外工程即不能同主合同分開(經濟和技術原因)又非常必需,只要該額外工程仍由原承包商完成且價格不超過原合同的50%。就服務合同而言,實際上不能同主合同分離,且為主合同之完成所必需的、未曾預料到的額外服務,只要該額外服務的總價值不超過主合同價值的一半并且該額外合同仍然授予原服務提供者。《指南》、《協議》、《示范法》也都有類似規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在政府采購中采購代理機構向采購人行賄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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