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責任劃分能否不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本案意見分歧點在于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和效力問題,即能否根據案件事實依法對事故責任重新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由此可見,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法律性質僅是一種證據,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人作出罰款、拘留、限制駕駛人員的資格等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亦可以作為法院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或判決的依據。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發的《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綜合本案案情,應當重新劃分事故責任,判決**公司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
本案裁判結果:判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20%共計22512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
2010年10月26日20時許,被告郭某駕駛重型貨車沿安鶴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中國網通三OO七五線桿處時,與架設在安鶴公路上脫落的通信電纜相掛,造成行人李某受傷、車損一輛、通信電纜及線桿受損。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郭某駕駛超載、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上路,觀察瞭望不周,未確保安全,負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公司電纜及線桿所有人無責任。
李某住院治療支付醫療費7210.85元,后鑒定為九級傷殘。事故車主與李某達成賠償協議,并已履行完畢。2011年10月24日,原告李某將被告中國**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安陽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郭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共計123333.55元,互負連帶責任,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分歧】
關于本案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屬道路交通事故糾紛,交警部門已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郭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公司電纜及線桿所有人無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損失應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但因肇事車輛超過交強險保險期限未及時投保,原告該項損失應由車主負擔,由于車主與原告已達成賠償協議,因此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交警部門已經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但在本案中不能直接作為案件判決的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排除了作為本案被掛脫落的電纜及線桿所有人**公司的責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公司未舉證證明對脫落的電纜線盡到維護管理方面的職責以及不存在過錯,郭某駕駛的車輛與公路上脫落的通信電纜相掛,致使電線桿斷裂,將原告砸傷,**公司應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而非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無責任”。因本案車主已與原告達成賠償協議且已履行,不再承擔賠償責任;故應當判決被告**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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