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受賄款早退算受賄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聯合下發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因此,收受財物上交的行為人是否有受賄故意的認定,可以綜合以下三個方面因素進行認定:
1、看行為人是否有拒絕接受財物的真實意思表示。
2、看行為人是否有拒絕接受財物即退交財物的持續不斷的實際行動。
3、看是否存在無法退交的客觀合理事由。對于行為人是否具備上述三個方面條件,要綜合行為人的供述、請托人、行為人家屬或親友的證人證言,以及其他相關證據予以判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進行海運運輸的時候,干部受賄后早退還受賄款的,會不會構成受賄罪,要依據退還受賄款的時間而定,在受賄后馬上退還的,不屬于受賄的行為。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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