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管人必須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保管人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表明保管人確認寄存人已經交付倉儲物。保管人未簽字或蓋章的倉單,表明保管人尚未收到股東交付的倉儲物,倉單不具有法律效力。托管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章;托管人是其他經濟組織的,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當托管人是個人企業時,由其經營者簽字。加蓋保管人單位公章。托管人應當在簽字或者蓋章中選擇其一。
2. 倉單必須包括某些法律上必須的記錄。根據合同法第386條的規定,有八個項目所需的合法記錄: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品種、數量和質量的倉庫存儲,包裝,碎片的數量存儲的地方,這個地方了,這個地方是填充和日期是滿是絕對必要的。如果沒有記錄這些項目,就不會產生相應的效果。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倉儲合同生效時間倉儲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成立時,當事人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時,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成立。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以信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簽訂合同前要求確認。當確認函簽署后,合同就成立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三級醫療事故判定標準
2020-12-27醉酒駕車判刑多長時間?
2020-12-21交通死亡事故最高賠償多少錢
2020-12-21業務委托書可以背書轉讓嗎
2021-01-25未經消防驗收房屋出租合同效力應怎樣認定
2021-03-21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發放貸款的全部承擔責任嗎
2021-02-16勞務派遣職業病如何認定
2021-01-25保險的原則是什么
2021-01-15保險經紀人需要什么條件資格
2021-02-27保險合同的非要物性是什么意思
2021-03-10法院受理人身保險糾紛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2020-12-10保險合同不能解除的條件
2020-11-16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隱瞞病情,合同有效嗎
2020-12-15什么是保險合同,保險合同具備什么特點
2020-12-20校車肇事損失保險公司拒賠無理
2021-02-25該案中保險公司應否理賠
2020-11-10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證明材料
2020-11-08車禍理賠多少錢合理
2021-02-19自殺是否可以得到保險賠償
2020-12-21保險欺詐的三種仲裁方式
2020-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