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交通事故誤工費的計算及其法律依據
一、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條文解釋
本條主要規定了三個問題:
1、誤工費的計算標準,誤工費的計算應當以其收入狀況乘以誤工時間。
2、誤工時間的確定,誤工時間應當根據受害人自接受治療到康復所需的時間確定,其標準以相應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依據。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的前一天。
3、受害人收入狀況的確定,根據受害人有無固定收入的不同情況,有固定收入的,以其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計算公式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收入X誤工時間
四、適用應注意的問題
1、如何理解“實際減少的收入”,在此,有兩個問題需明確。第一、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第二、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例如有些受害人在受到損害后,其所在單位并沒有扣發或全部扣發其收入;對這部分受害人而言,不存在或不存在全部誤工損失。在此情況下,受害人沒有實際減少的收入就不能獲得賠償。
2、“受訴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訴法院所在的施自治區、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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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任曉東,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法學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石家莊市律師協會會員。自2013年從業以來,做事沉穩干練,效果顯著,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他以深厚的專業知識、精湛的訴訟技巧和高尚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同行和當事人的好評。堅持銳意進取,不斷探索新的業務領域。目前涉及的業務領域包括普通民事訴訟代理、婚姻家事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糾紛、房地產開發、公司事務、建筑工程糾紛等傳統業務,也包括公司合規業務、風險投資和企業并購、破產重整、不良資產處置、資產證券化等新興業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為每位當事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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