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在刑法上犯罪構成一般采用兩階層體系,即對一個行為構成犯罪的評價要求具有客觀的法益侵害性以及主觀因素。貪污罪也是如此,那么貪污罪主觀認識怎么處理?今天,小編就為您整理了如下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貪污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什么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其故意的具體內容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利用職務之便所實施的行為會發生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而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為人企圖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永久地占為己有,也可以是行為人希望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非法獲取后轉送他人。另外,貪污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動機為其主觀方面的必備要素,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無論出于何種動機,均可構成貪污罪。以上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有可能構成貪污罪。如果貪污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一般也不以貪污罪論處,而給以黨紀、政紀處分。
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征是從事公務。這里的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履行組織、領導、監督、具體負責某項工作等職責。履行組織、領導、監督職責的人員通常擔任一定職務,主管本單位或者本部門的工作,例如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等。履行具體負責某項工作職責的人員通常就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項事務行使法律賦予或者國有單位授予的職權,例如國有公司、企業的會計、出納、保管員等。
以上就是貪污罪主觀方面的一些知識。主體上一般是需要符合履行公務的身份特征,而主觀認識方面則是要求具有故意,至于犯罪故意與犯罪動機之間的差距,可以咨詢專業律師。律霸網還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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