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何準確理賠問題
交通事故案件中,多人多車事故所引發的訴訟日漸增多。因多人多車事故中涉及多方當事人,加之事故車輛的交強險以及今后商業險保險公司的參與,整個訴訟日趨復雜,在實體上以及程序上均有較多問題存在。
1、多車事故中當事人范圍的確定。在一起多車交通事故中,有責方車輛當事人及交強險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有責方)參加訴訟爭議不大,對于無責方車輛當事人及交強險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無責方)是否有必要參加訴訟爭議。除侵權責任的因果關系和交通事故直接碰撞原則的法理基礎外,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首先由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的規定并不矛盾,因為發生一起多車交通事故,每家保險公司只承擔一份交強險限額賠償,也即確認了一起多車交通事故交強險的賠償總額,而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不同,當事人受損程度、理賠情況不同,不可能所有的多車事故賠償一并處理,但無責方無論在其中一起案件中承擔,還是這起事故中每一個受害人分別起訴的案件中均衡分擔,無責險的限額總數、分項數不會變化。
2、多車事故中交強險保險公司是否要區分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問題。多車事故中,責任人有多方,承擔責任方式情況各不相同,有些屬于共同侵權,共同危險或數人侵權無意思聯絡的連帶責任,也有屬于數人侵權無意思聯絡的按份責任,對于交強險的承擔是否要區分連帶與按份的問題,審判實踐中爭議也很大。但交強險本身是一種無過錯賠付制度,只要發生交通事故,不論肇事方的責任大小與責任方式,交強險保險公司首先賠付,且實行保險用盡原則和無理由賠付受害人原則,如果區分責任方式,不符合上述原則,且可能導致交強險在未用盡情況下由責任人承擔,這樣如前述與商業險就沒有區別,體現不出交強險的功能。
3、多人受損交通事故中,如受害人在一家法院同時起訴,按《交通事故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處理,即按受損比例從交強險中獲得賠償,是符合公平原則的。但實踐中由于受害人傷情、被告所在地、保險公司所在地,受訴法院及時間的不同,同一家法院同時受訴的可能較低,往往受損害輕者先起訴,如總的交強險限額超出受害人損失總合,交強險限額內應當如何分配爭議較大。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在先審的案件中為其他可能另案提起訴訟的受害人保留交強險部分份額,以確保其他受害人也能得到交強險規則的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在確保盡可能同時理賠,按受損比例賠付的前提下,按先訴先得的原則處理。交通事故造成的多人傷害,往往是輕傷先愈、重傷后愈。輕傷先愈先訴先賠,確實可能導致重傷后訴得不到交強險的賠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但由于各個受害人的起訴時間上存在先后,各受害人損失不存在關聯性,有些損失情況也未能予以明確,且其他受害人是否通過訴訟方式來解決爭議尚處于不確定狀態,故法院無法根據各受害人損失的比例或者根據受害人的數量來確定保留的份額,故統一比例獲得補償在實踐當中難以操作。侵權之債作為債權的一種,先訴先得符合債權受償的一般規則和保險用盡原則,以及實際操作經濟、便利原則,且目前交強險和商業險多為一家保險公司,后訴者可通過商業險一并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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