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具體表現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超過3?個月不歸還的行為。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具體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1、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權或者職務的便利條件。這既包括行為人直接經手、管理公款的便利條件,也包括行為人因其職務關系而具有的調撥、支配、使用公款的便利條件。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3、挪用公款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
(1)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所謂進行非法活動,即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犯罪活動何一般違法活動。這種挪用公款行為構成犯罪,既不要求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也不要求挪用時間超過3個月未還。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將公款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將公款用于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2)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營利活動,是指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牟利活動,例如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炒股、開商店、辦工廠等。這種挪用公款行為構成犯罪,要求挪用數額較大,但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
(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這種挪用公款行為是指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如建私人住宅、還債、支付醫藥費、購置家具等。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挪用公款的具體表現有什么”問題進行的解答,挪用公款的具體表現包括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讀者如果需要找律師咨詢法律方面的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哪些公證事項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2020-12-07仲裁委員會的待遇如何
2021-02-01鄰居住改商噪音擾民,其他業主如何維權
2021-02-27交通事故法醫鑒定的申請與注意事項
2021-01-04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么處理
2021-02-20追尾事故怎么賠償
2020-12-02什么是自由價格機制
2021-03-16擔保范圍約定不明確
2020-11-13顧客在商場摔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1-02-14臨時工簽勞動合同后違約該怎么處理
2021-03-10勞動爭議調解書可以再要競業限制金嗎
2021-01-1660歲員工為什么要簽勞務合同
2021-01-04借調工作后勞動關系如何認定
2020-11-19離職后經濟補償金需納稅嗎
2021-01-01人壽保險傷殘賠償標準
2020-11-18人壽保險理賠的過程
2020-11-15火災意外險如何賠償
2021-01-04什么是傷殘鑒定費
2021-03-15如何認定猝死是否屬于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范圍
2021-03-16人身保險合同的特征
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