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侵吞牧民安居工程款自籌款行為人會不會構成貪污罪
一、村主任侵吞牧民安居工程款自籌款
牧民安居工程款由中央、自治區財政支持、對口援疆省市援助、地縣配套資金、銀行貸款、牧民自籌款項等幾種來源組成。某村對牧民自籌款項的保管方式為,牧民們將錢打入村干部辦的銀行卡中,銀行卡由一位村干部保管,銀行卡密碼由村委會主任保管。某村委會主任利用掌握銀行卡密碼的便利條件,將牧民自籌款項取出用于個人消費,時間超過一年以上。
二、行為人是否構成貪污罪
就該村委會主任侵吞牧民安居工程款的定性,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牧民自籌款項系牧民將自己的部分財產委托村干部保管,委托村集體代為使用,與中央、自治區財政劃撥的款物在保管、使用方式上存在較大的差異,該錢款的所有權仍然屬于牧民個人所有,不屬于公款,故村委會主任侵吞牧民安居工程款中牧民自籌款項的行為不宜認定為貪污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牧民自籌款項系牧民安居工程款的一部分,該部分資金由村集體占有使用,屬于公款,故村委會主任的行為應當認定成立貪污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刑法》規定,公共財產包括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牧民安居工程的目的是改善牧民集體居住條件,是村集體的集體行為,在牧民安居工程中由村集體使用的這部分錢款是集體所有的財產。錢款屬于特殊的種類物,占有和所有是同一的。無論是借貸、委托他人保管、自愿給予,從錢款轉移占有開始,出資人即喪失對該筆錢款的所有權,由受讓人取得所有權。從牧民自愿出資,將錢款打入村干部管理的賬戶中,這筆錢款的所有權即由牧民個人所有轉變為村集體所有,屬于集體所有的財產。因此以錢款的保管、使用方式來界定錢款是否屬于公款的思路存在偏差,村委會主任的侵吞牧民安居工程款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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