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是發生在刑事訴訟中的一種犯罪,此時法律中規定能夠構成此罪的屬于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司法工作人員構成。而在主觀上面,其實也要求是具有故意,如果是過失實施實施了相關行為的話,那就無法認定為此罪。而定罪的時候,除了要看實際的行為外,同時還要看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要求。那么徇私枉法罪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徇私枉法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刑法第399條第1款)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徇私枉法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一般是指犯罪動機、手段惡劣,造成了嚴重政治影響和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等。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犯罪動機、手段十分惡劣,因被冤枉追訴、判刑致使被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嚴重損害或者死亡,因包庇重大案犯,使其消遙法外并繼續為非作歹,引起社會公憤等情況。
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文小編已經作出了介紹,而從這里其實也能看出,徇私枉法罪可以說是行為犯了,實際并不要求追訴了他人的刑事責任,也不要求包庇之人逃脫了法律的制裁,只要司法工作人員有徇私枉法的行為,那就可以認定構成此罪。而在情節特別嚴重的時候,一般的處罰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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