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怎樣的犯罪,其實在主體上面,法律中都是有相關規定的。一般來說刑事案件的犯罪主體包括了自然人和單位,而其中對自然人的要求就是已經年滿16周歲同時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過一些特殊的犯罪下,對主體的要求也要更為特殊一些,如挪用公款罪。那結合法律的規定,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哪些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的故意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征,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后予以歸還。至于行為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于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具體言之,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有以下特點: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許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許可或間接明示的默許),違反規章制度私自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具有廣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故意違反有關公款使用的規章制度,未經合法批準、許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為目的是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2)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
(3)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為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時,可把握以下幾點: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暫時挪用;是否準備以后歸還。當挪用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時,只能根據挪用人的明知內容,按照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處罰。
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則按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處罰;如果挪用人開始作案后,主觀故意由暫時挪用發展為非法永久占為己有時,無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無論這種占有是否已客觀存在,只要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論處,而不按貪污罪或侵占罪處罰。
因此,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侵占罪在行為人犯意發展過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開始為使用公款,后來可能發展為占有;而貪污罪、侵占罪卻始終貫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挪用公款罪屬于特殊主體的犯罪,這點相信大家在看完了上文之后已經有所了解吧。對于構成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法律中規定只能是自然人,并且還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就意味著,要是行為人并不具有這樣的特殊身份,那么就無法認定構成此罪。實際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哪些,各位可以通過上面的內容進行了解。
挪用公款罪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緩刑
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挪用公款罪數額標準怎么認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多少分貝為噪音擾民
2021-02-16生活垃圾分類標志新標準是怎樣的
2020-12-22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2021-01-23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有哪些要求
2021-03-10法院分割財產要多久
2021-02-09怎么申請交通案件支付令
2020-11-23交通事故傷殘鑒定過程
2021-01-13配偶是否承擔婚前債務
2020-12-09基層醫院醫療糾紛的防范措施
2021-01-15交通事故植皮能評殘嗎
2021-02-06二手房購房定金合同范本
2020-12-28現在購房是好時機嗎
2021-01-10公司倒閉拖欠農民工工資怎么辦
2021-03-12怎么理解委托一審法院續保保全
2021-01-26再保險分出人應收分保賬款的主要內容
2021-02-25保險合同中的默示保證是什么意思
2021-03-05人身保險可以適用代位追償嗎
2021-02-18保險公司應在多長時間內賠錢
2021-03-17從一起賠案看保險公估的幾個法律問題
2021-03-16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
20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