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紹賄賂罪的客觀表現有什么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實施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即為行賄受賄雙方“穿針引線”,促使雙方相識相通,代為聯絡,甚至傳遞賄賂物品,幫助雙方完成行賄受賄的行為。介紹賄賂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口頭表明引見,并沒有具體實施撮合行為,或者已經使行賄、受賄雙方見面,由于某種原因,賄賂行為未進行的,均不能構成介紹賄賂罪。
根據朋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介紹賄賂的方式有哪些
對介紹賄賂行為方式,它具體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介紹受賄,即按照受賄人的意圖,為受賄人尋找索賄對象,居間介紹,向行賄人轉達索賄人的要求,為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二是介紹行賄,即接受行賄人的委托,為其物色行賄對象,疏通行賄渠道,引薦受賄人,轉達行賄的信息,為行賄人轉交賄賂物品,向受賄人傳達行賄人的要求等。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也將“介紹賄賂”解釋為“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溝通關系、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的行為。
刑法第9條的字面含義,僅指為了行賄人的利益,受行賄人之托,向受賄人介紹賄賂的情形,而不包括接受受賄人之托,而向行賄人索要或者收受賄賂的情形,否則該條文就應當再加上“或者為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的內容。按照這樣的理解,介紹賄賂罪的范圍將縮小許多并不可取,因為“介紹”是為雙方創造機會,雖然行為人主觀上可能意圖幫助其中一方,然而介紹賄賂要能成功,行為人必然是在行賄、受賄雙方之間周旋,盡力促成這種交易的進行,而且實踐中也大量存在著行為人依照受賄人之托,而向轉達意圖,向行賄人索要或者收受賄賂的情形,如果將這些行為都不納入介紹賄賂罪處罰之列,則不符合介紹賄賂罪設立的本意。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介紹賄賂罪的客觀表現有什么”問題進行的解答,介紹賄賂罪的客觀表現是對行賄和受賄進行信息的撮合,以完成行賄和受賄的行為,起到牽橋搭線的作用。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個人隱私發到網上犯法嗎
2021-01-04行政處罰聽證
2021-03-10怎么辦理涉外結婚手續
2021-03-11如何認定公司惡意注銷逃避債務
2020-12-14醉酒駕駛有案底嗎
2021-01-22事故認定書如何要求重新認定
2020-11-28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可否作抵押物?
2020-11-13餐飲業給員工簽合同包含哪些保險費用
2020-12-28簽訂勞動合同后沒有實際履行怎么處理
2021-01-30試用期離職領導不同意怎么辦
2021-03-16實習協議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質
2020-12-30壽險合同成立后可以做變更嗎
2020-11-21人身保險傷殘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01-10施工中車輛碰撞保險賠償嗎
2021-02-13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的禁止行為包括哪些
2021-01-31被保險人在索賠中的權利和義務
2020-11-12土地承包合同怎樣符合國家土地政策標準
2021-01-06土地承包都經常出現哪些法律法規問題
2021-01-16承包土地轉讓合同怎么寫
2020-12-21國家土地流轉政策是怎樣的
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