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紹賄賂600萬如何判刑
依據刑法的規定,介紹賄賂涉案金額達六百萬的,構成介紹賄賂罪,依據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二條【介紹賄賂罪】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介紹賄賂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
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使行賄人獲取非法利益而介紹賄賂的;
(2)3次以上或者為3人以上介紹賄賂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介紹賄賂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本罪立案標準第1項的規定,“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這是介紹賄賂犯罪的一個起點數額標準,只要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累計達到2萬元以上的、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累計達到20萬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根據本罪立案標準第2項的規定,介紹賄賂數額不滿上述標準,但具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就應當立案。所謂“不滿上述標準”,是指介紹個人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萬員的80%以上即16000元以上,介紹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20萬元的80%以上且16萬元以上。
三、介紹賄賂過程中侵吞賄賂物的行為處理
1.介紹賄賂行為人實施介紹賄賂過程中遭到受賄人拒絕,但又出于怕丟面子等其他動機不敢或不愿告訴行賄者被拒絕的事實,于是將行賄人的賄賂物私自截留占為己有。在該情形中,行為人實施介紹賄賂最初并無截留賄賂物的故意,是在替行賄人保管賄賂物后才產生截留故意的,因此完全符合侵占罪的主客觀要件。另外,該情形中,由于行賄被拒,行賄受賄并沒有得以實現,因此,介紹賄賂罪不構成既遂,故該情形中,對行為人只能以侵占罪和介紹賄賂罪(未遂)數罪并罰。
2.行為人在實施介紹賄賂的過程中,在掌管行賄人的賄賂物之前,就產生了利用介紹賄賂之機侵吞部分賄賂物的故意,并進而實施了截留賄賂物的行為。例如,某市國稅局稅收專管員黃某到該市廢舊物資回收公司,集體企業指導申報納稅事宜,發現該公司漏交13萬元巨額稅款,于是,黃某私下向該公司經理李某提出補開收購發票沖抵同期應納稅款。這樣,該公司只要交少量稅款即可,但須給其5萬元好處費。公司經理李某遂將黃某的意思轉告該公司的承包人何某,并告訴何某要給黃某6萬元好處費,何本人同意。于是該公司按黃某授意納稅。何某將5萬元交給李某。李某將其中1萬元交給黃某。另1萬元自己私吞。對此情形,有學者主張,對此應按照侵占罪的規定處理,并與介紹賄賂罪數罪并罰。小編認為,這種觀點有失偏頗,對此情形應當以介紹賄賂罪與詐騙罪數罪并罰。理由是,行為人一開始就產生了騙取一部分賄賂物的故意,即在掌管行賄人的賄賂物之前就產生了騙取一部分財物的故意,而侵占罪主觀方面的顯著特點就是其侵占故意是在合法保管他人財物后才產生的。因此,將該情形中的截留部分賄賂物的行為以侵占罪論處不符合其構成要件。上述案例中,行為人李某就是一開始產生了利用介紹賄賂之機騙取部分財物的故意,對其行為理應以詐騙罪和介紹賄賂罪數罪并罰。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介紹賄賂600萬如何判”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刑法的規定,介紹賄賂涉案金額達六百萬的,數額是巨大的,構成介紹賄賂罪,依據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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