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這就要求在司法實踐中必須正確認定濫用職權罪的“重大損失”。那么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的“重大損失”,什么是重大損失?接下來,律霸小編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么是重大損失
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
二、如何認定濫用職權罪的“重大損失”
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
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顒雍吐曌u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對于物質性損失,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可根據《立案標準》的明確規定進行把握,但對于非物質性損失的認定,則須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把握。非物質性損失可從以下方面來把握:
(一)嚴重損害國家聲譽
所謂嚴重損害國家聲譽,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對外交往中,或者在有關涉外工作中,濫用職權,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對外形象。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正確把握:
1、由于行為人的濫用職權行為,在國內外產生不良輿論,以至于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由于行為人的濫用職權行為,影響國內外經濟貿易秩序,以至于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情形。其程度也應參照在國內外產生不良輿論,以至于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情形的程度。
2、由于行為人的濫用職權行為,引起國內外社會的不安或恐慌,以至于嚴重損害國家聲譽。
3、由于行為人的濫用職權行為,影響了國家與國家之間關系或國際關系,引起有關國家外交部門或國家主要領導人發表講話或聲明,影響了國際雙邊或多邊政治。
(二)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一般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引起群眾不滿,影響了一定地區的社會穩定,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三個方面予以正確把握:
1、由于行為人的濫用職權行為,引發一定范圍的社會公憤,造成局部地區社會不穩定或某一地區行業的動蕩,以至于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2、由于行為人的濫用職權行為,引起群體性事件,多人多次集體上訪或越級上訪,以至于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3、由于行為人的濫用職權行為,引發其他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以至于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因此,當事人不清楚的,可以咨詢相關的刑事律師,讓他們為你排憂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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