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有身份的人和沒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是個總則上的問題,大陸法系和世界各國都有一個條款:共犯與身份。筆者贊同學者陳*良的主張,即共犯論處的情況要一分為二的看,承認構成貪污共犯只是解決非實行犯的定罪根據問題,對共犯,如教唆、幫助犯應以有身份的犯罪來定。雖然貪污共犯在立法中有特別規定,但其弊端在量刑方面也確實存在。當國家工作人員是主犯而以貪污罪處罰時,不涉及其刑罰輕重差異問題。另一方面,當國家工作人員是從犯和非國家工作人員是主犯或是從犯情況下,對他們如何定罪處罰存在輕重差異。如:1。當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均是從犯時,按照貪污罪處罰要比盜竊罪處罰量刑要輕。這主要是依據兩罪的數額的立案標準不同所得出的結論:。2。當非國家工作人員是主犯時,按照貪污罪處罰要比盜竊罪處罰重。這主要是依據刑法第383條規定;“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其中適用死刑的條件是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且情節特別嚴重。而刑法第264條盜竊罪具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只有具備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與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兩種情形下,才可適用死刑。該盜竊罪規定的死刑條件范圍窄于貪污罪。由此,我們不能只圖定罪程序簡單性和性質統一性,而忽視定罪以后量刑,無論如何最后的任務是解決量刑。就量刑而言,
這就要求我們應以雙重罪刑關系的辨證統一來考慮問題。罪與刑的對立性表現在:其一,如果著眼于因果關系,刑罰應該是為懲罰已然犯罪而存在;而立足于功利關系,刑罰則只能為預防未然犯罪而存在。其二,根據因果關系,刑罰的份量應該取決于已然犯罪輕重;而基于功利關系,刑罰的份量卻應受制于未然犯罪可能性的大小。從上述分析看,大家對非身份共犯定罪站在對立角度而未著眼于雙重罪刑關系同一性,也即分割了雙重罪刑關系。我們知道作為因果關系之根據的社會報應觀念,代表著社會公正要求。當前我國國情決定了報應仍有其存在的客觀基礎。而作為功利關系的社會功利觀念,又體現了社會價值尺度。毫無疑問,不能無視社會功利觀念而確立毫無價值的罪刑關系。因此在討論上述問題時就不能只講報應而不求功利;也不能只求功利而不講報應。國家把刑罰作為犯罪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將其作為犯罪機械的反對,而是有一定的追求,這種追求不是懲罰本身。因為它本身并無價值,而在于懲罰犯罪所可能帶來得的社會功利——預防犯罪。反過來說,刑罰之功利目的的實現又必須以報應作為手段。脫離報應的刑罰潛在著有罪不罰、無罪施罰或者重罪輕罰、輕罪重罰的危險,也難以保持應有的公正性,而不公正的刑罰既難以真正充分發揮其一般預防作用,也難于實際收到最佳個別預防效果。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在一個統一前提下來解決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工作人員共同貪污的爭論。(立法與審判有著不同的任務與特點如何兼顧,才是我們要解決問題之所在)這需要一種思維的革命性變革,就如同社會革命一樣,雖然現實不是社會革命時期,但我們現在處在一個變革時期,我們有理由認同,這是一場新的革命法的價值思考,應該超乎實在法之上的思考。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北京債權債務律師收費標準是什么
2021-02-04工廠集資房轉賣需要什么手續
2020-12-13農村老人去世后土地應該由誰繼承
2021-03-04雇工經營是雇傭關系嗎
2020-12-11學生在體育課上受傷學校有責任嗎
2021-03-03房地產糾紛都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解決?
2021-01-20什么是非法解除勞務合同
2021-02-18遲交保險費會有哪些后果
2021-01-05人身保險合同領取的保險金是否應當從賠償金中扣除
2020-11-10如何確定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2020-11-07出險和理賠時要注意什么
2021-01-25申請人身保險理賠所需資料有哪些
2020-11-27保險公司應當賠償交通事故中自費藥品費用
2021-02-05車讓人放火了保險賠嗎
2021-01-11保險對方車主不理賠怎么處理
2021-03-11被保險人權利之法律規定
2020-12-27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有什么限制
2021-03-02哪些人不能成為土地承包共有人
2021-01-20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協議怎么寫
2020-11-20離婚案件中拆遷安置房進行分割的方法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