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的法律依據是目前廣為應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第十七、十八條條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進行了描述性的規定。規定為“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第十八條規定了死者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通事故死亡十六項賠償項目
因此這些賠償項目如下:
交通事故死亡可以主張的賠償賠償費用
1因搶救、治療支出的費用醫療費
2(如果存在搶救和治療)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營養費
8因死亡支出的必要費用喪葬費
9近親屬交通費
10近親屬住宿費
11近親屬誤工費
12因死亡喪失的收入損失死亡賠償金
13被撫養人生活費
14近親屬的精神損失精神撫慰金
15財產損失物質損失賠償金
16維護權利的損失律師費、調檔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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