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應當采取合理的講究措施、及時報警、保護現場、通知保險公司,以免因延誤時間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無法認定或難以認定,并在事故發生地就近的醫院對受害人進行搶救,以免延誤最佳治療時機。但不容忽視的是,事故發生后要及時自我取證,以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不少交通事故發生后,很多司機或受害者只顧忙于事故的處理,而不注重事故現場的證據搜集,等到事故認定書下發后提出異議時,即使及時申請復核或訴訟至法院,也會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或充分的理由而無法推翻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后悔晚矣。
針對這些可能存在的問題,具體就當事人而言,事故發生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1、盡量保存目擊者的證人證言。當機動車與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受害人或同行的人一定要詢問旁邊的車輛或行人有沒有看到剛才發生事故的一幕,并留下目擊者的姓名、聯系電話等材料。事故民警一般會在發生事故后的5至10分鐘趕到現場,所以要盡量請目擊證人留在現場,一同協助警方調查。這是人證。
2、標出行人及機動車的位置。若傷者需要立即送至醫院,而警察尚未到達現場,如有可能,可先用粉筆或可以畫出痕跡的石塊大概標出傷者倒地的位置。當然,如果當事人隨身攜帶照相機或錄像機,亦可自己拍下來,提供給辦案民警。
3、接受詢問時多提供細節。
交警在做出責任認定前,通常要詢問當事人。當受害人接受詢問時,一定要竟可能多地提供事故發生時的和現場的細節。一定要向交警闡明自己已經盡到了謹慎注意的義務,如觀察紅綠燈及行使車輛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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