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賠償轉院的費用,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2004年8月,50多歲的惠女士騎車去上班,在拐彎處突遇另一騎車人嚴*伙,兩人在路口相撞,惠女士一下子摔倒在地上起不來了。嚴*伙趕緊去扶嚴女士,兩人為這事是誰的責任發生了爭執,正在爭吵之際,交通民警趕到現場并進行了勘察,發現兩人的自行車均無牌號。當交警看到惠女士傷得不輕,當即就指定她到附近人民醫院就醫,然后等候交通隊的通知,再給雙方定責任。惠女士當日住進了醫院,醫院當日診斷為:某椎體壓縮性骨折。在該醫院共住院治療6天。后惠女士想轉到自己的合同醫院進行治療,在未經過公安機關同意的情況下,就轉院繼續治療了。惠女士一邊治病一邊等待交通隊通知,終于交通隊向惠女士送達了交通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其認定雙方均違反了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的規定,并發生交通事故,雙方對該事故負有同等責任。一個多月后,惠女士出院了,她要求嚴*伙根據交通隊事故責任認定的結論,對她治療所需的醫療費進行賠償,費用共計7000余元。嚴*伙的想法和惠女士不一樣,他只賠償惠女士在人民醫院的費用的一半。二人在賠償數額上產生了巨大差異,于是惠女士一紙訴狀將嚴*伙告到了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法院開庭,雙方對事實爭議不大,對賠償數額的分歧卻很大,到底該如何認定?庭審后不久,法官宣讀了判決書,判令嚴*伙僅賠償惠女士首次住院費用的一半,即1900余元。嚴*伙滿意地簽收了判決書,惠女士卻是老大的不服,賠償的數額與自己的實際支出相比實在是太大了,都是這次事故造成的,為什么有的有說法,有的法院卻不保護?然而,經過庭后法官的解釋,讓惠女士心服了。
【依法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轉院治療時的醫療費用確定和證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指出,“未獲醫務部門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賠償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它疾病的,其費用也不予賠償”,該規定的原則和精神在于,轉院必須經過治療機構的批準,私自轉院治療的費用原則上不能賠償。在我國目前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下,除生命危機、急需搶救外,傷者應在首先被送到當地一級醫院進行診治,有些地區還有專門的醫療事故指定醫院。目前地區的一級醫院技術力量和設備條件均已有了很大提高,除重大手術和特殊檢查,普通損傷的治療在當地一級醫院為合理。非征得經治醫院同意或非正常途徑獲得的轉院同意,但無轉院必要的,對已發生的費用不予保護。
因此,涉及到轉院的交通索賠糾紛,轉院的當事人需要有原醫療機構出具的轉院證明,才能就轉院后的治療費用獲得法院支持。這種轉院證明可以是醫生的書面醫囑,也可以以證明的形式出現,都需要說明轉院的理由和建議轉院的對象。實踐中一般是當地醫院因為醫療條件限制和病人的病情比較特殊或嚴重,當地醫院無法穩妥的提供醫療服務,因此需要在其他條件更好的醫院進行治療,轉院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案中惠女士的傷勢其實可以在人民醫院得到較好的治療,但其擅自轉院,在自己的合同醫院產生的醫療費用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技巧提示】
發生交通事故住院,患者都希望有個放心的醫院來治療,出于這種對服務質量的追求,許多患者都有轉院接受更好治療的想法,而有些患者則是出于省錢的想法,希望找其他費用更低廉的醫院就診,因此有轉院的情況。但轉院時一定要取得醫院的同意,而且要醫院出具同意轉院的書面證據,這樣才能保證后期的醫療費能得到賠償。一般而言,治療醫院會根據患者病情和醫院的自身情況以及患者的收人狀況而考慮轉院的必要性與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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