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侵占罪與抽逃出資罪的界定
(1)在主體方面,二者雖同為特殊主體,但其特定范圍有所不同。本罪主體是公司發起人、股東;而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范圍較前者要寬得多。
(2)在主觀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沒有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目的,職務侵占罪則有此目的。
(3)在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而職務侵占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4)犯罪對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的注冊資本,具有特定性;而職務侵占罪所侵犯的對象為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里的財物不限于本公司,還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業,這里的財物泛指一切有經濟價值的錢財和物質,包括有形的,無形的(如電、煤氣等)動產、不動產等等。
二、職務侵占罪的數額要求
根據《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6年)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同時,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因此,職務侵占罪的數額較大指的是6萬元。數額巨大指的是100萬元。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綜上,職務侵占罪的入罪標準是6萬元,不滿100萬元,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00萬元以上,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關于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要注意屬于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挪用公款罪和職務侵占罪的區別是什么?
職務侵占罪的立案金額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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