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侵占罪是公訴案件。
(二)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通常在沒有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時,職務侵占一般不立案,但此時并不是說這樣的情況就無法處理,公司企業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仲裁或訴訟要求退賠,也就是說刑事雖然無法追究員工的責任,但在民事方面也是可以維護公司、企業的權益的,同時也可以結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辭退該員工。
職務侵占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職務侵占罪侵犯的法益有哪些?
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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