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給他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應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具體應分為:對局部損失可以修復的,應賠付修復費用及車輛、物品因局部損失而導致的貶值損失;對已無法修復的車輛、物品,應賠償其實際價值與殘存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
通常情況下損失一般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另外,如果當事人的車輛或其他財產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壞,也可以要求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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