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有什么不同嗎
1、是否為了單位的利益,是否由單位的決策機構決定。單位決策機構產生單位意志,指揮單位行為的實施,任何單位成員在單位業務活動中依據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應視為單位行為。
單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單位決策程序,是它與自然人盜用單位名義或擅自以單位名義進行的犯罪相區別的重要特征。因而,單位內部成員未經單位決策機構批準、同意或認可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只能認定為自然人犯罪。
同時按照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的行為必須為了單位的利益。單位犯罪中,犯罪后的違法所得通常歸單位所有,即因犯罪行為所產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對象是本單位或者本單位的多數員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違法所得多半為自然人個人所有。如果不是為了單位利益,而是為了謀取個人利益,那么這種情況不應按照單位犯罪處理。
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在單位行賄罪中,因行賄取得的違法犯罪所得歸個人所有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關于行賄罪的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2、是否是以單位的名義。行為以單位的名義實施是認定單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都是單位犯罪。
3、行為是否在單位成員的職務活動范圍內,或者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單位只對其在業務范圍內或與業務相關的活動范圍內的行為負責。
如果行為與單位業務沒有任何關系,則不應讓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單位的行為不拘于在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之內,也可以超出登記的經營范圍,只要是與單位的業務活動相關或者說與單位的人格相關,也可以視為是單位的行為。但如果與單位的業務活動并無實質的關聯,則一般不應視為單位行為。
了解一些法律知識,不會在遇見問題的時候驚慌。以上就是關于這些問題的答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您需要關于這方面的幫助,律霸網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主債務過期怎么解除抵押權
2021-03-25個人合伙的條件是什么
2021-02-27再審提交哪些證據,才是新證據
2020-11-15不贍養老人有繼承撫恤金權嗎
2021-02-15護工合同協議書怎么寫
2021-02-24學生在學校感染肺結核學校有責任嗎
2021-02-25勞動仲裁輸了怎么賠償
2021-01-04勞動合同期限怎么填
2021-01-02公司倒閉法人有什么責任
2020-12-05勞動者違約離職應賠償哪些損失
2020-11-11國航飛機延誤賠償標準
2021-03-10保險公司賺錢的方式是什么
2020-12-17什么叫做特別約定
2020-12-26二手車車險不予理賠的情況有哪些
2021-03-18機動車保險事故發生后的索賠方式有哪些?
2020-11-12保險法中是如何規定追償的
2021-01-03交警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要幾天
2021-01-30平安保險雇主責任保險
2021-01-11總承包合同與分別承包合同有什么區別
2021-03-02土地管理是否近三十不會做出變動有何原因以及案例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