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拆借資金算挪用資金罪嗎
企業之間拆借資金并不屬于挪用資金的行為,挪用資金的主體是自然人,而不是企業,而拆借資金是企業之間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如何認定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情節嚴重”與“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兩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僅“情節嚴重”但未造成童大損害,或僅造成重大損失,但并非“情節嚴重”,都不能認定為犯罪。
造成“重大損害”一般是指嚴重影響當時當地的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工作,直接導致民政對象的人身傷亡、房屋倒塌、財產損失、牲畜傷亡,以及直接導致大面積糧田病蟲害現象,救災搶險工作不能及時進行而引發的其他自接物質損失。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具有以下情節:
(1)挪用的撫恤事業費系殘廢撫恤費、烈軍屬生活補助費。
(2)挪用的救濟費系孤老殘幼社會救濟費、無生活來源的散居歸僑、外僑及其他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費、兒童福利院經費。
(3)挪用的救災款是自然災害救災款。
(4)挪用的救災物資,系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生活必需品。
(5)挪用的款物數額巨大的。
(6)多次挪用屢教不改的。
(7)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揮霍浪費和高消費性開支的。
(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
2、救災扶貧周轉金的性質問題。
救災扶貧周轉金又稱救災基金,是指救災款有償使用回收本金及其增值部分的資金和其他渠道的社會資金,由各級民政部門掌握并周轉使用。
3、“雙扶經濟實體”中的款物性質問題
“雙扶經濟實體”即救災扶貧經濟實體,帶有福利性質,是民政部門組織的、為災區群眾從事自救性勞務活動,增加收入,增強抗災自救能力,為貧困地區扶貧經濟活動服務的經濟組織的統稱。
4、民政事業費相互之間的調劑問題。
民政工作中,不但存在救災費、救濟費、撫恤費相互之間替代調劑的情況,而且存在著國家特定款項與其他民政事業調劑使用的現象。這種調劑是否屬于挪用性質,回答是肯定的。
如果挪用特定款那么造成情節嚴重并且給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了重大的損害,此時就可以認定為犯罪。比如挪用撫恤金或者是烈士軍屬的生活補助費,以及挪用救濟孤寡老人的社會救濟費,和挪用自然災害的救災款,此類都屬于情節嚴重。
關于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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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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