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挪用資金罪數額標準是多少 ?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應當定罪處罰。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征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于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1、湖南挪用資金罪量刑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對于挪用資金罪 犯罪行為地,其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
2、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3、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公司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本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出三個月沒還的,或者雖未超出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違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本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超過3個月未歸還,數額較大構成挪用資金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單位之間雖未超過3個月,挪用資金是為了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單位資金數額巨大,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挪用資金罪管轄主體是誰,挪用資金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挪用資金罪最新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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