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看如下案例:2008年6月劉某乘坐青島某出租車公司所有的出租車出去辦事,行駛至308國道時被趙某駕駛的自卸車撞到汽車尾部,導致出租車后座上的劉某受傷住院,后經交警認定自卸車對該事故的發生負完全責任,出租車正常行駛沒有責任。劉某被送到醫院后診斷為骨折及腦外傷后神經性反應、皮膚軟組織多處挫傷。為治傷劉某支付醫療費36726.56元,劉某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現劉某想通過訴訟索要賠償款。通過以上案例為大家分析一下這種乘客有償乘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民事賠償主體如何確定的幾種情形:一是承運人(如上所說出租車公司、長途客運公司、出租車司機等)和事故其他方(如上所說自卸車)因為共同侵犯了乘客的人身權或財產權,應當都作為民事賠償主體。二是承運人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責任,而是由事故其它方承擔完全責任(如本案),由于事故其它方的侵權行為是導致乘客人身受到損害的主要原因,承擔的是侵權責任,而承運人與乘客之間具有運輸合同法律關系,應當負有把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違反該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不承擔侵權責任。結合本案看,有兩個獨立的行為,一個是自卸車的侵權行為,一個是出租車的違約行為。
如當事人選擇了以侵權為由起訴,則賠償主體為侵權人即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的一方,本案中全部責任歸于自卸車,因此侵權方為自卸車,而出租車因在事故中不負責任,其不屬于該次交通事故的侵權方,依法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如當事人選擇以違約為由提起訴訟,則賠償主體為違約方,即違反合同約定一方。本案中,劉某與出租車之間屬于有償客運合同關系,按照客運合同,盡管出租車在本案中沒有責任,但是其應當承擔把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的義務,但是由于事故的發生,出租車沒有履行該義務,因此,就構成了違約,因此劉某可以起訴出租車一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因選擇了違約的訴因,則不能起訴自卸車一方,因為其與劉某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侵權與違約競合選擇訴因時,不僅賠償主體不同,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也有著很大的不同。這些不同主要有:1、管轄法院不同;2訴訟時效不同,侵權與違約的訴訟時效不盡相同。3、賠償范圍不同,主要是違約責任無法主張精神損害費。4、舉證責任不同。5、責任構成要件不同。因此當事人應當根據有利訴訟以及賠償人的賠償能力的因素確定選擇以侵權還是違約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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