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間接正犯怎么認定
所謂間接正犯,是指行為人不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而是利用與其不構成共犯的他人實行犯罪并對他人的行為承擔完全刑事責任的犯罪形態。間接正犯的特征可以概括為:利用的對象具有特定性;主觀方面具有單獨的犯罪故意;客觀行為方面具有復合性和間接性;承擔刑事責任的獨立性與直接性。
間接正犯是在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將他人作為實現本人犯罪意圖的工具,而教唆犯是在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支配下以共同犯罪形式實現本人的犯罪意圖。具體而言,兩者的構成要件和刑法評價是不同的。間接正犯情況下,利用者的犯罪故意是單獨的,和被利用者之間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獨立性和直接性,以其利用他人實施的犯罪定罪,一般應從重處罰;教唆犯情況下,教唆者和被教唆者之間在主觀上已經達到了意思的溝通與聯絡,這是一種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被教唆者都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能和教唆者構成共同犯罪,同時教唆犯沒有自己獨立的罪名和刑罰,按所教唆之罪定罪處罰,一般情況下都承擔輕于實行犯的刑事責任。
二是間接正犯與親手犯的關系。應當肯定親手犯的存在,它與間接正犯關系密切,互為消長。
首先,身份犯。不純正身份犯的情況下,成立間接正犯,不成立親手犯;由法定身份構成的純正身份犯,分情形分別成立親手犯和間接正犯;自然身份構成的純正身份犯,亦分具體情形分別成立親手犯或間接正犯。
其次,目的犯。具有特定目的的人可以利用沒有特定目的的人實施犯罪而構成間接正犯,而沒有特定目的的人是不可能利用他人構成目的犯的間接正犯的,因此,此種情況下的目的犯是親手犯。最后,不作為犯。其消極的不作為實際上就是親手實施犯罪行為,沒有必要利用他人實施犯罪,不存在間接正犯的可能性。
三是間接正犯中的錯誤認定。首先,利用者誤認為被利用者無責任能力,但實際上被利用者具有完全責任能力情況下,對利用者應當以間接正犯論處;其次,利用者誤認為被利用者有責任能力,但實際上被利用者并無責任能力情況下,也應當按照間接正犯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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