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是指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將公司財務擅自利用到其他地方或占為己有的犯罪行為。挪用資金存在共同犯罪人的,對共犯也有相應的處罰。那么挪用資金罪共同犯罪如何認定呢?一般認定共犯的條件是:明知主犯的挪用資金為犯罪行為,還故意幫其轉移、利用資金。
非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雖然不能單獨成為挪用資金罪的主體,但卻可以和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共同構成挪用資金罪。關于挪用資金罪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探討:
?1.挪用本單位資金給他人使用的,使用人是否必然與挪用人共同構成挪用資金罪? 如前所述,非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可以成為挪用資金罪的共犯,但前提是這些人員與挪用資金罪的特殊主體之間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為。共同故意是指使用人與挪用人均明知是挪用人本單位的資金而有意挪用,通常情況下,使用人與挪用人之間存在共謀,如在挪用人已有犯意的情況下,使用人參與策劃,或者在挪用人尚無犯意時,由使用人指使、唆使或者脅迫要挾等,促使挪用人產生犯罪故意。如果使用人與挪用人之間沒有共同的故意,挪用人擅自挪用本單位的資金給使用人使用,使用人對此并不知情的,則因不具備共同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挪用人構成挪用資金罪,而使用人不構成該罪的共犯。
?2.挪用資金給他人使用,但挪用人與使用人對所挪用資金的具體用途認識不同的,如何認定? 現行刑法將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的三種不同的用途作為不同情形的挪用資金行為成立犯罪的必備要件,因而行為人對資金的具體用途的認識就關系到挪用資金罪的認定。在挪用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而他們對所挪用的資金的具體用途認識又不一致的情況下,應當以挪用人的認識,還是以資金的實際用途作為認定共同犯罪的標準?筆者認為,應當從案件的具體情況出發,根據共同犯罪的原理予以不同的處理:其一,如果使用人故意隱瞞自己使用資金的真實用途,以其他個人用途為由,指使、唆使、參與策劃挪用資金,而后卻將資金用于非法活動或營利活動,挪用人一直處于被蒙蔽狀態而不知曉實情的,對挪用人應以“挪用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要件來認定犯罪的成立;而對使用人則應以“挪用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要件來認定其是否構成犯罪。其二,如果使用人故意隱瞞自己使用資金的真實用途,以其他個人用途為由,指使、唆使、參與策劃挪用資金,而后將資金用于非法活動或營利活動,挪用人事后知道卻表示同意或默許的,則挪用人與使用人一樣,均應以“挪用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要件來認定是否成立犯罪。其三,如果挪用人與使用人對于挪用后的資金的具體用途雖沒有明確的認識,但有著共同的概括的認識,則對挪用人和使用人均應以挪用后資金的實際用途所對應的要件來認定是否成立犯罪。 在認定挪用資金罪的共同犯罪時,還應注意的是,可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共犯的不僅限于使用人,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共犯。
挪用資金罪會受到一定的處罰,法律規定當挪用資金的金額在5000元以下時,不構成犯罪行為,但是當事人必須按期歸還被挪用資金。對于挪用金額超過5000元的行為,即構成挪用資金罪,在要求犯罪嫌疑人歸還資金的同時,還有一定的罰款,并進行刑事拘留。
哪些情形可能會構成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管轄主體是誰,挪用資金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挪用資金罪的最高刑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和女朋友開房遇警察查嫖娼怎么辦
2020-11-24用AI換臉技術偽造他人的臉惡搞是否侵權
2021-01-01股權眾籌有什么作用
2021-02-28連帶責任多長時間就沒有了
2021-02-27未登記抵押權是否享受別除權
2021-01-15集體合同的概念及內容
2020-11-26擔保人免除法律責任的條件有哪些
2021-03-10合同無效錢要退還嗎
2021-03-17商場受傷有賠償嗎,商場受傷賠償金額怎樣來定
2021-01-09未支付經濟補償與加付賠償金要如何適用
2020-12-05哺乳期不同意調崗要如何處理
2021-03-04勞動調解應該去哪
2021-03-10轉正后可以被辭退嗎
2021-03-12壽險索賠需要哪些材料,壽險索賠應注意什么
2020-11-24人身保險不予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2020-11-26買了自燃損失險,車輛著火了,就一定能得到賠償..
2021-02-20萬能險是否可以購買
2020-12-12本案保險公司應否擔責
2021-03-20保險公司保險騙保如何維權
2020-12-12不計免賠特約條款如何使用
202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