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公司管理人員,要遵紀守法,不得濫用權力干擾公司的日常經營。現實生活中,總有些人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司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個人消費。對于此類行為,公司法及有關法律都有規定。那么,《公司法》挪用資金方面的規定是什么?下面小編根據相關法律條款給大家講一講。
一、《公司法》挪用資金方面的規定是什么?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經客戶的委托,買賣、挪用、出借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將客戶的證券用于質押的,或者 挪用客戶賬戶上的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責令關閉或者吊銷責任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挪用資金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挪用資金數額較大是多少?
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征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于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由此可見,根據《公司法》挪用資金方面的規定,公司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挪用公司資金的,會被勒令退回資金,并給于一定處分,如果涉嫌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話,還會被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在刑法中,有挪用資金罪這個具體罪名,量刑最高可以到十年有期徒刑。
挪用資金罪的最高刑是什么
挪用資金罪管轄主體是誰,挪用資金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釋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賠償如何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的
2021-02-28合同法賠償金額范圍
2021-03-1915萬的款付律師費多少
2021-03-05抗辯權的分類具體有哪些?
2021-02-21戒毒所不是直系親屬可以探視嗎
2021-03-17離婚后孩子的探望權如何行使
2020-12-17非直系親屬房產贈予合同怎么寫
2021-03-14勘察合同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2020-12-02怎么可以提高孩子的撫養費用?
2021-01-01約定競業禁止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0-11-11工傷贍養費老人可以領多久
2021-03-13私生子繼承權的依據如何
2021-03-02付定金簽訂金協議前要注意什么
2020-11-16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設立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2021-01-01房屋長期出租是一年一簽嗎
2020-12-01國企如何編制改制方案
2020-12-26合同履行不能需要解除合同嗎
2021-01-16部分免責算免責條款嗎
2021-02-08公對私簽勞務分包合同是否合法
2021-02-11合同到期不給離職證明怎么辦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