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賄罪定案的證據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受賄案件與貪污案件一樣,其證據要求也需要各種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所不同的是除具有直接證據性質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變化外,還有同樣具有直接證據性質的行賄人的證實可能變化,導致這種案件相比貪污案件的認定更難。
二、受賄案件中間接證據如何使用
受賄案件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應與貪污案件略有不同,一般應是:
1、收集各種間接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且是在依法履行國家公務或者是在合法的經濟往來中,具有受賄的前提;
2、收集間接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履行公務中有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或者在經濟往來中有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且所履行的實際公務或經濟往來具有超乎尋常的問題或者有不正常的嫌疑,如在經濟往來中實際帳務收入或支出明顯低于或高于同類行業的標準、建筑工程的造價高于或者明顯高于其它同類同時同地的水平等,具有受賄的實際可能;
3、收集的間接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所擁有的財產具有明顯的不合法性,有受賄的結果事實發生;
收集間接證據證明這種公務或者經濟往來中曾經有過或已經出現過受賄的規律;或者同樣公務的其他嫌疑人如果也有受賄的行為,可以間接證明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有受賄的可能性,但必須注意不要牽強附會地懷疑而定案。當然,受賄案件應盡可能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行賄人的證實等直接證據,防止案件出現錯案或者質量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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