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系。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下面是一則受賄罪的案例。
俗話說: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可是在江西省信豐縣一中學副校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沒有實際投資的情況下以合作開辦學校食堂的名義獲取“利潤”10萬多元。2012年12月11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本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以受賄罪判處上訴人易*明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二萬元。
2010年2月2日,大塘中學將該校食堂2010年—2012年度承包經營權向社會公開招標。大塘埠鎮合興村新街高村民徐某以每年134700元的承包報價中標后,于2010年2月4日將三年承包金一次性繳清給大塘中學并簽訂《大塘中學食堂承包合同書》。徐某邀請該校校長賴某(另案處理)和分管政教工作的副校長易*明和自己一起合伙承包食堂時提出易*明和賴某不需要出資,只需加強學生安全管理和封閉管理,食堂利潤由三人平分,賴某和易*明均表示同意,并商定由徐*忠按每人每月6000元的標準給易*明和賴某分利潤。
2010年7月初至2011年農歷十二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易*明分四次收取徐*忠分給的利潤共計102000元。案發后,易*明向檢察機關退繳了上述102000元贓款。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易*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十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后,被告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款;在本院審理期間能自愿認罪,悔罪態度好,系初犯,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該院遂依照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易*明上訴提出,其具有自首情節。
二審法院認為,易*明是被檢察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的,且現有證據表明,檢察機關在傳喚易*明時已掌握了易*明受賄的事實,易*明的行為只能視為認罪態度較好,該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因此,易*明就此提出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審法院根據易*明的犯罪事實,以及自愿認罪,退清了贓款等情節,對易*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符合法律規定。該院遂作出上述維持裁定。要想咨詢法律問題,請到重慶法律咨詢,我們為您提供免費律霸網咨詢服務。(文中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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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黑龍江東禹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02年10月,是黑龍江省司法廳批準注冊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位于北國冰城哈爾濱南崗經濟技術開發區,會展CBD。擁有300平方米的現代化辦公場所,本著現代化高配置的資源配置硬件辦公設備,同時擁有一支由31名優秀律師及行政管理人員及顧問組成的高素質專業化律師團隊。東禹律師以客戶為關注焦點;以質量求生存;以管理求效益;以創新求發展;追求個人、事務所、社會的和諧發展。 律師簡介 李曉航律師,2013年考取司法資格,一次性通過司法考試取得A證。現任哈爾濱市仲裁法學會委員,現執業于黑龍江東禹律師事務所。從業以來為多家企業解決復雜疑難問題,提供專業系統的法律服務。并且擅長辦理民商事疑難案件,曾擔任某某離婚案件律師,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化權益取得300余萬元財產。擅長婚姻家庭、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遺產繼承糾紛和公司、企業法律顧問事務。 李律師希望以自己耐心、恒心、嫻熟的業務技能,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化合法權益。以己推人,把當事人的事當做自己的事來辦是一直秉承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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