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宜州市石別鎮、劉三姐鄉幾個20-27歲之間的亡命之徒,鋌而走險持槍劫取他人77萬元巨額現金,制造了一起驚天大案,最終自食其果,均被判重刑。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四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三年不等的刑罰。
2011年1月初,被告人羅勇、張玲經密謀后決定搶劫宜州市順意牲畜交易市場結算室的交易現金,并糾集被告人盧景飛、莫文志一同參與作案。期間四被告人分頭準備作案工具,羅勇準備了其私藏在家中多年的一支仿“六四”式手槍,莫文志找其朋友借得一支自制單管轉輪式獵槍。為便于實施搶劫,羅勇、張玲、盧景飛商量后決定先搶一輛汽車作為交通工具。
2011年1月24日晚,張玲竄到羅城仫佬族自治縣城以租車為名,騙被害人潘觀敏駕駛其一輛紅色雪佛蘭牌三廂小轎車到宜州市劉三姐鄉龍潭村路口附近,埋伏在此的羅勇、盧景飛事先已將石頭堆在路上攔車,待潘觀敏下車搬石頭時,羅勇、盧景飛即分別持仿“六四”式手槍和自制單管轉輪式獵槍威脅潘觀敏,并用封口膠將潘觀敏綁在附近的松樹上,搶走潘觀敏的小轎車、一部手機及700元現金。
搶得車子后,四被告人又先后準備了鐵錘、自制汽油燃燒瓶、頭套等作案工具,并對宜州市順意牲畜交易市場進行踩點。2011年1月26日15時許,張玲駕駛搶來的小轎車搭載羅勇、盧景飛、莫文志并攜帶事先準備好的作案工具竄到宜州市順意牲畜交易市場結算室門口。由張玲留在車上接應,羅勇持鐵錘砸開結算室的防盜門,盧景飛持自制單管轉輪式獵槍、莫文志持仿“六四”式手槍沖進結算室威脅里面的工作人員,搶走結算室電腦桌上的現金及兩個裝有現金的鐵皮箱共計77萬元現金,然后與駕車接應的張玲迅速逃離現場。
作案后,羅勇、盧景飛在盧景飛家將搶劫所得的贓款分成四份,每人分得19萬余元現金;張玲、莫文志將作案使用的小轎車開到宜州市劉三姐鄉龍潭村龍懷屯附近的土嶺燒毀;羅勇將作案使用的自制仿“六四”式手槍及“六四”式手槍子彈四發、“五四”式手槍子彈三發裝在一鞋盒里交由其朋友羅曉華保管,事后羅曉華將裝著槍支、彈藥的鞋盒交給公安機關處理。
2011年1月27日,公安機關先后將四被告人抓獲歸案,同時繳獲了搶劫所得的贓款689400元,并從盧景飛家繳獲作案使用的自制單管轉輪式獵槍及獵槍子彈十二發。
經鑒定,作案使用的自制仿“六四”式手槍、自制單管轉輪式獵槍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所規定的槍支;潘觀敏被搶的車輛價值53100元,被搶的手機價值5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玲、羅勇、盧景飛、莫文志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持槍劫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羅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當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羅勇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
法院認為,四被告人積極參與實施搶劫,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破案后,公安機關繳獲了四被告人搶劫宜州市順意牲畜交易市場所得的大部分贓款,減少了被害單位的損失,可以對四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景飛、莫文志二被告人均屬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
綜上,河池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被告人羅勇犯搶劫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玲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盧景飛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被告人莫文志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責令被告人共同退賠被害人潘觀敏的經濟損失53850元及被害單位宜州市順意牲畜交易市場的經濟損失80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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