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個焦點十分關鍵,一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之性質,二是依法從事公務之特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企業法人分為:一是全民所有制(即國有企業),二是集體所有制企業,三是聯營企業,四是三資企業,五是私營企業,六是其他企業。從廣義上講,凡是國有資本入股的公司、企業,都可稱為國有公司、企業。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公司、企業的性質,易產生兩種錯誤誤區:誤區之一,把形式上的非國有而事實上的國有相混淆。由于我國公司、企業的設立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較多,且受長期計劃經濟影響,加之企業登記不夠規范,因而公司、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企業性質有時不能反映公司、企業的真實性質。比如,某國有企業出資設立的一新企業,按當時政策辦集體制企業可享受到許多優惠政策,于是按當時呈報的性質為集體企業,這樣營業執照上的企業性質注冊為集體,按照誰出資誰所有的原則,該企業的資產應為國有資產,而不能單純依照營業執照上注明的集體性質來認定。誤區之二,把形式上的國有而事實上的非國有相混淆。我們通常認為**石化、**啤酒等大型上市公司是國有公司,但根據200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國有資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以外,不屬于國有工作人員。據此解釋,在認定其管理人員身份時,已不把他們作為刑法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對待。筆者認為如何判斷公司、企業的性質,應深入驗證其資本,即企業的資本都是國有的,則該企業為刑法意義上的國有企業,反之則為非國有企業。一句話,資本性質決定了公司、企業的性質。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療事故賠償協議書
2021-02-06涉外婚姻該如何辦理結婚證
2021-03-10扣押勞動者工資作為保證金的勞動合同無效
2021-03-18交通肇事逃逸認定書要幾天才能出來
2021-02-27輕微撞車逃逸扣12分后多久能重考駕照
2021-01-07如何理解再審法院管轄
2021-01-21建筑施工噪聲管理有哪些規定
2021-03-20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履行
2020-12-21買方逾期付款要付滯納金嗎
2021-03-19車禍賠償一般涉及哪些費用
2020-11-29交通事故對方全責可以賠償哪些
2020-12-19購房定金可以退嗎,怎么才能要回購房定金
2021-01-20租房怎么防中介風險
2020-12-17經營性停產勞動關系是否延續
2020-11-22農民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應享有什么權利?
2020-12-24人身保險理賠的程序是怎么樣的
2020-11-16淺析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2021-01-22對初步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提交的文件有哪些
2020-12-30家財保險購買注意事項
2021-01-30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制定原則
202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