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公務受賄罪依照第383條貪污罪的規定處罰。該規定雖然為司法機關準確打擊此類犯罪提供了規范性標準,但是我們認為仍然存在許多的問題。本文著重分析公務受賄罪的法定刑,探討如何完善的問題。
一、公務受賄罪法定刑之立法規定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適用于具體犯罪的刑法種類和幅度。它是司法機關對刑事被告人判刑的法律依據,也是刑罰適用的公正性的基本保證。[1]從1979年我國第一部刑法至今關于公務受賄罪法定刑有如下規定:
(一)1979年刑法分則第八章瀆職罪
第185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贓款、贓物沒收,公款、公物追還。
犯前款罪,致使國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198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的決定》(下稱1982年決定)第2條: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賄賂的,比照1979年刑法貪污罪論處;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198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決定》(下稱1988年補充決定)第5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貪污罪規定處罰。即:
〈1〉個人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五千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受賄數額不滿二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受賄數額不滿一萬元,使國家利益或者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使國家利益或者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索賄的從重處罰。
(四)1997年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關于公務受賄罪法定刑的規定,只是對1988年補充決定的“個人數額”由“五萬元”、“一萬元”、“二千元”分別修改為“十萬元”、“五萬元”、“五千元”;并增加了“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按照累計數額處罰”,其余并無多大差異。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醫護人員因工作原因感染,是否屬于工傷?
2020-12-18贍養協議和經濟協議能合起來寫嗎
2021-03-20先離婚后告重婚可以嗎
2020-12-17國家出資金融機構及其投資設立的機構依法享有什么權
2020-12-08兼職是雇傭關系嗎
2020-12-05哪些情況公司可以辭退試用期員工
2021-02-27拘役是否要解除勞動合同
2021-02-21怎樣理解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2021-01-13沒在現場報案保險公司需不需要理賠
2021-02-23如何訂立海上保險合同
2021-02-10交通肇事后逃逸惹糾紛保險公司是否可因逃逸拒賠
2020-11-16租的車出的單方事故保險不賠怎么辦
2020-11-23違反保險法的行為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2021-01-17不是戶主簽的土地流轉協議有效嗎
2020-11-11個人土地流轉協議書
2021-03-26養殖場關閉禁養的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
2021-03-01拆遷安置房買賣注意事項
2020-11-17拆遷維權專業律師怎么選擇
2021-02-25房地用途不一致,征收補償標準應怎樣確定
2021-02-05農村集體產權改革試點有哪些主要內容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