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行賄罪是如何定義的
我國《刑法》中規定的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不以行賄罪論。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為自己正當利益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有公司工作的人員以及這些機關、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工作的人員和那些依法律規定依法從事公務工作的人員。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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