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就是指國家公務人員或者公司企業工作人員不經公司統一擅自挪用公私錢財辦理自己的私事,挪用資金罪會因為挪用的數額不同,因此判決結果也不同,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標準是多少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雖然該司法解釋實施日期是在1995年12月25日,即在新《刑法》頒布之前,但該司法解釋至今仍然有效。
另外,由于上述司法解釋是針對如何正確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進行解釋的,而《決定》中第十一條只規定“數額較大”的情況,并無規定“數額巨大”的問題,因此上述司法解釋也只對“數額較大”的情況進行解釋,并無解釋“數額巨大”的情況。雖然新《刑法》頒布后有規定“數額巨大”的情況,但司法解釋至今并未對此做出補充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即以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我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述的文章之后都應該知道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的標準是如何規定的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如果大家對于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找尋我們律霸網站上的專業律師進行相關的咨詢。
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
挪用資金罪追訴時效是多久
挪用資金罪最高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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