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了解挪用資金罪的有關知識,那么最基本的就是要知道挪用資金罪構成要件是什么。只有知道了挪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才能知道什么人犯罪能構成挪用資金罪,哪些行為屬于挪用資金罪的犯罪行為。律霸小編今天為大家介紹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征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于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非法活動”。就是指將挪用來的資金用來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行為人只要具備上述三種行為中的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時具備,
上述挪用資金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具有管埋、經營或者經手財物職責的經埋、廠長、財會人員、購銷人員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調配、使用、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將資金挪作他用。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廠]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并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綜上所述,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有四方面。通過對這四方面的介紹,我們知道了只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才能夠構成挪用資金罪。同時,挪用資金罪的犯罪行為也是比較多的。可以是挪用公司資金歸自己使用、也可以是借貸給他人使用。挪用公司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
挪用資金罪最新司法解釋
挪用資金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認定? ?
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轉租合同糾紛案代理詞
2020-11-13抵押聲明是否證明抵押擔保成立
2021-02-19連帶責任一般賠償比例
2020-11-26違反同一部法律的多項規定如何處罰
2021-03-182020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2021-03-05一方重病可以離婚嗎
2020-12-29法院判決的贍養費可以公司代扣工資嗎
2021-02-10非訟案件怎么審理
2021-02-22房屋有抵押能否訴前擔保
2021-02-02什么時候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2021-01-21辭退也要簽字嗎
2021-03-15抵押擔保的種類有哪些,哪些財產可以做抵押
2020-12-29意外險多少錢一年
2021-01-31產品責任保險條款(試行)
2021-03-02精神病人縱火保險公司需要賠付嗎
2021-03-04投保當天發生車禍保險公司是否應賠償
2020-12-30保險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2021-01-17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主要義務
2021-03-09有保險撞死人保險公司全賠嗎
2020-12-17已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帶病投保人可獲得理賠嗎
2020-12-05